2016年体育中心东门商业街部分商铺的租赁权拍卖公告
注意事项:
1、拍卖人依标的物现状对其租赁权进行拍卖(所有商铺均不含室内物品)。
2、租赁期限至
3、租赁物业只能用作商业零售批发、公司办公等合法经营活动,每卡商铺提供用电负荷不超过8千瓦,不得作厂房、加工场使用。
4、拍卖成交价即为租赁第一年一个月的租金,租金以后每年递增2%,租金根据合同约定按月缴交,并支付至以下账户:
户名: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账号:80020000003466184。
5、承租人须在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支付3个月租金作为租赁保证金并支付至以下账户(买受人原缴纳的竞买保证金自拍卖成交后即自动转作部分租赁保证金,不足部分由买受人向出租人补足,多余部分原路无息退回):
户名:肇庆市体育中心管理处;
开户银行: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宋城支行;
账号:80020000005427711。
6、承租人条件:承租人须是诚实守信、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承租人如为个人的,不能是已达到或将于承租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且承租人开设的商户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承租人本人。
7、承租人不得改变目前出租物业的主体结构和功能设施的使用功能。
8、出租物业从交付之日起按照租赁面积的大小不同,有以下的装修期,装修期间免收租金:
(1).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商铺,免租装修期为30天;
(2).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含)到300平方米以下的商铺,免租装修期为45天;
(3).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到700平方米以下的商铺,免租装修期为60天;
(4).建筑面积700平方米(含)以上的商铺,免租装修期为75天。
9、本次招租,原承租人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10、租赁期间,出租物业经营、管理所有的费用以及有关部门征收的一切税费(包括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燃气费、公用水电分摊、宣传推广费等及经营所需缴交的所有税费)均由承租人承担。
11、出租物业由肇庆市金域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每月每平方米为13元,由承租人按规定直接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
12、租赁期内,承租人必须依法经营不得擅自转租,不得擅自改变商铺经营用途。由于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等因素影响致使租赁合同终止执行的,承租方按要求的时间将租赁物业无条件交回给出租方,在承租方结清所有费用后,出租方退回承租方所交的押金,双方均不需作任何赔偿。
13、请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两个工作日内,另向拍卖人按所竞得物业租赁权整个租赁期间租金总和(第一年的月租金为拍卖成交价,以后每年递增2%)的2%支付佣金(佣金=月租金*租赁期限*2%)。佣金不因租赁权面积出现偏差、租期出现变化等因素而进行调整或变化。
附件:《商铺租赁合同》
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住所地:
电话: 传真: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电话: 传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商铺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商铺位置、面积、用途
1.甲方将座落于肇庆市48区康乐北路西侧市体育中心东北角东门商业街 层第_ 卡商铺(以下简称为“该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
2.该商铺建筑面积 平方米,套内面积 平方米,乙方确认对此数据无任何异议。
3.乙方所租用该商铺的经营范围: ,品牌: 。不作厂房、加工场使用。乙方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得改变商铺的经营范围或品牌。
二、租赁期限及开业日
1.租赁期限接近四年,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租金起算日: 年 月 日当日,租金起算日为甲方规定的开业日,乙方必须在该开业日开始营业。
三、租金、经营管理费及租赁保证金
1.租金及经营管理费
租赁期限 |
月租及费用金额(币种: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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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 |
设备设施使用费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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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向甲方缴纳三个月租金及设备设施使用费作为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 圆整(¥ 元),乙方原向拍卖人缴纳的拍卖保证金可以转作部分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缴交账户:
户名:肇庆市体育中心管理处;
开户银行: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宋城支行;
账号:80020000005427711。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在乙方办理该商铺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且无违约并缴清全部应缴费用后,甲方在乙方撤场之日起30天内将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3.租金、租赁保证金及其他各种费用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以上费用不包含水费、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燃气费、公用水电分摊、宣传推广费等。
四、租金及费用的缴交
1.租金应按月结算,并支付至如下指定账户:
户名: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账号:80020000003466184
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通知或于每月第5日前向甲方缴交当月的租金。
3.乙方应向甲方缴纳的各项费用,均以实际支付到甲方指定的收款帐户或收款部门后,方可视为乙方已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缴纳,否则视为逾期缴纳。
五、配套设备设施
1.乙方所租用的商铺所在商业街配套有供水、供电、燃气、电视及电话接口,绿化、休闲健身后广场、停车场、洗手间等设备设施。
1.1供水量标准为:提供 管径的给水管。
1.2供电量标准为:提供 千瓦的用电负荷。
2.租赁场地的供水、供电、燃气、电视及电话接口均紧邻租赁场地的边缘。
2.1接口之后的水电、电视、电话设施敷设由乙方自行完成;燃气接口之后的设施由乙方与燃气单位协商敷设;需要开通电视、电话业务的,到甲方设立的管理处办理开通手续,开通费用由乙方交付。
3.水电费用的具体计量和收费按双方签订的《水电结算协议》。
4. 公共停车场地、后广场的使用应遵守物业管理公司的相关规定。
六、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义务提供乙方办理经营许可所需的各类证照及相关文件。
2.甲方有权依法制定有关治安、消防、卫生、水电使用、物业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3.甲方有权组织或指定任何物业管理公司对包括该商铺在内的东门商业街整体物业进行经营管理,物业管理公司的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该经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街之整体策划、推广、物业管理服务等一切事宜。
4.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必须一并和甲方组织或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的有关规定。
5.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甲方有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商铺,没收保证金并保留追究乙方赔偿责任的权利。
6.甲方及管理机构有对乙方装修方案进行审查、批准、施工监督以及竣工验收的权利。未经甲方及管理机构批准之装修方案,乙方不得交付施行,否则甲方有权责令恢复原状、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并追究乙方赔偿责任。
7.甲方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妨碍乙方合法守章的经营活动。
8.甲方保留改进、扩充、增加或减少该商业街其他物业及场地的用途、数量、面积的权利,在行使该权利时,甲方尽量减少给乙方带来的不便。
9.在发生意外事故或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漏水、设施设备的严重损坏、盗窃、抢劫或有逃犯等)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或影响商业街整体建筑物的安全或正常动作时,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而采取紧急避险行动,如破门窗进入该商铺排除险情等,但事后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到达现场。因采取该措施造成门窗、锁具等损坏及乙方的其他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租赁期间,乙方享有承租人的权利。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对租赁物进行销售、转让、抵押或采用其他任何侵犯甲方所有权的行为。
2.乙方须按时缴交租金及乙方经营所需缴交的一切税费等应缴之费用。
3.乙方必须在开业前办理好有关工商、税务等手续并将相关证照复印件提供给甲方备案。乙方承租后,必须守法经营,自负盈亏,一切债务及经营责任均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4.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商业街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税务、工商、质量监督、物价、卫生防疫等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商品取样抽验,由此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罚款及商品损失由乙方自行全部承担。
5.乙方应按照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诚实守信的原则合法经营。乙方必须对产品质量实行三包,其产品须有商标厂名、厂址及产品合格证。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及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因违法经营造成的一切后果。
6.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7.乙方不得在租赁场地以外的楼梯间、通道等公共空间加装设备设施,堆放货物或放置、存储物品。
8.乙方应当严格按商铺使用性质使用商铺。乙方擅自改变商铺经营用途,甲方可解除合同并收回商铺,乙方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
9.因使用需要对商铺进行改建(含改变间隔)、室内装修或增加设施设备,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同时甲方有权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凡房屋经乙方装修后使用的,则租赁期内所有经装修的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由乙方承担;因乙方装修不当造成上下周边商铺及房屋渗漏或其它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维修责任并赔偿实际发生的损失。
10.在甲方维修、维护工作需要时,乙方应提供甲方工作人员出入承租场地的方便。
11.乙方负责承租场地内甲方的设备设施及乙方自有的设备设施的安全。
12.乙方不得将该商铺转租或分租,还不得以与他人合作联营的方式、交由他人代管的方式等变相转租或分租该商铺,如违反则视为乙方违约并自动放弃该商铺租赁使用权。本合同自乙方违约之日起解除,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及承担法律责任。
13.租赁期届满且甲方需收回该商铺或解除合同之日,乙方应交回原承租商铺和其附属设备设施给甲方。如需继续承租该商铺应提前三个月协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甲方在预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有权于其认为合适的地点张贴有关该商铺待租的告示。
14.乙方应购买其经营范围内的公共责任保险,注意防火安全,不得在房屋内非法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自行负责承租场地内的保洁、保安、消防等工作,对乙方经营范围内的公共秩序承担责任。
15.乙方所属的商品及物品堆放不得超越其租赁的范围。
16.在租赁期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流动人员管理以及计划生育政策。
17.本租赁合同期满后,乙方不再续租的,乙方应到工商局办理本铺位的工商注销手续,并向甲方提供工商注销凭证后,甲方向乙方退还租赁保证金,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八、违约责任
1.逾期缴纳租金或经营管理费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必须按逾期应缴租金、经营管理费总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该商铺,乙方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乙方须按照3个月的租金标准支付违约金给甲方,如甲方另有其他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乙方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包括因违法经营被有关部门吊销、收回经营执照的;
(2)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建筑主体结构的;
(3)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场地;
(4)利用该承租场地从事违法活动;
(5)将承租场地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的,或与其他商户交换场地的;
(6)拖欠任意数额之租金或经营管理费逾期超过14日的;
(7)乙方经营非代理品牌或假冒伪劣产品的;
(8)无法定或约定事由,单方面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9)违反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影响极坏且不服从甲方管理的。
3.租赁期届满,甲乙双方未续订合同,甲方有权收回该商铺;若乙方逾期不交出所承租商铺的,甲方除限期乙方迁出和补交占用期租金外,并有权按占用期内租金总额的80%收取违约金。
4.乙方在租赁期内提出变更承租人的,必须提交书面申请报甲方同意,并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才生效,否则按乙方违约处理。
九、保密
1.双方承诺不向传播媒介或公众透露本合同的内容。
2.双方只在办理各种有关业务需要时,才向第三方展示本合同或提供本合同复印件。
十、其它约定事项
1.因租赁期满或乙方违约,甲方收回或提前收回租赁商铺时,在不破坏商铺原有结构的情况下,乙方所添加的装修物不得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其余可移动物品由乙方负责清理并带走。收回商铺后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2.商业街广场、商业街建筑物外立面、非乙方承租范围内的建筑物内部的广告发布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上述范围内以任何形式进行广告宣传。
3.乙方因经营所产生的废气、废水、噪音及其它环境污染物的排放应满足国家及地方环保排放标准要求。如未能达标且环保部门要求整改的,所需增加的环保处理设备,由乙方负责按要求设置。
十一、其它
1.由于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等因素影响本合同执行或造成损失的,由甲乙方各自承担,双方互不视为违约;若因此致使合同终止执行,乙方结清所有费用后,甲方无息退还乙方保证金。
2.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对签约人和共有人及其继承、受让人均有约束力。
4.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另订补充协议。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时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