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体育中心东门商业街部分商铺的租赁权拍卖公告
注意事项:
1、拍卖人依标的物现状对其租赁权进行拍卖(所有商铺均不含室内物品)。
2、租赁期限至
3、租赁物业只能用作商业零售批发、公司办公等合法经营活动,每卡商铺提供用电负荷不超过8千瓦,不得作厂房、加工场使用。
4、拍卖成交价即为租赁第一年一个月的租金,租金以后每年递增2%,租金根据合同约定按月缴交,并支付至以下账户:
户名: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账号:80020000003466184。
5、承租人须在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支付3个月租金作为租赁保证金并支付至以下账户(买受人原缴纳的竞买保证金自拍卖成交后即自动转作部分租赁保证金,不足部分由买受人向出租人补足,多余部分原路无息退回):
户名:肇庆市体育中心管理处;
开户银行: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宋城支行;
账号:80020000005427711。
6、承租人条件:承租人须是诚实守信、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承租人如为个人的,不能是已达到或将于承租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且承租人开设的商户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承租人本人。
7、承租人不得改变目前出租物业的主体结构和功能设施的使用功能。
8、出租物业从交付之日起按照租赁面积的大小不同,有以下的装修期,装修期间免收租金:
(1).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商铺,免租装修期为30天;
(2).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含)到300平方米以下的商铺,免租装修期为45天;
(3).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到700平方米以下的商铺,免租装修期为60天;
(4).建筑面积700平方米(含)以上的商铺,免租装修期为75天。
9、本次招租,原承租人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10、租赁期间,出租物业经营、管理所有的费用以及有关部门征收的一切税费(包括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燃气费、公用水电分摊、宣传推广费等及经营所需缴交的所有税费)均由承租人承担。
11、出租物业由肇庆市金域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每月每平方米为13元,由承租人按规定直接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
12、租赁期内,承租人必须依法经营不得擅自转租,不得擅自改变商铺经营用途。由于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等因素影响致使租赁合同终止执行的,承租方按要求的时间将租赁物业无条件交回给出租方,在承租方结清所有费用后,出租方退回承租方所交的押金,双方均不需作任何赔偿。
13、请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两个工作日内,另向拍卖人按所竞得物业租赁权整个租赁期间租金总和(第一年的月租金为拍卖成交价,以后每年递增2%)的2%支付佣金(佣金=月租金*租赁期限*2%)。佣金不因租赁权面积出现偏差、租期出现变化等因素而进行调整或变化。
附件:《商铺租赁合同》
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住所地:
电话: 传真: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电话: 传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商铺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商铺位置、面积、用途
1.甲方将座落于肇庆市48区康乐北路西侧市体育中心东北角东门商业街 层第_ 卡商铺(以下简称为“该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
2.该商铺建筑面积 平方米,套内面积 平方米,乙方确认对此数据无任何异议。
3.乙方所租用该商铺的经营范围: ,品牌: 。不作厂房、加工场使用。乙方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得改变商铺的经营范围或品牌。
二、租赁期限及开业日
1.租赁期限接近四年,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租金起算日: 年 月 日当日,租金起算日为甲方规定的开业日,乙方必须在该开业日开始营业。
三、租金、经营管理费及租赁保证金
1.租金及经营管理费
租赁期限 | 月租及费用金额(币种:人民币) | ||
租金 | 设备设施使用费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2.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向甲方缴纳三个月租金及设备设施使用费作为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 圆整(¥ 元),乙方原向拍卖人缴纳的拍卖保证金可以转作部分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缴交账户:
户名:肇庆市体育中心管理处;
开户银行: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宋城支行;
账号:80020000005427711。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在乙方办理该商铺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且无违约并缴清全部应缴费用后,甲方在乙方撤场之日起30天内将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3.租金、租赁保证金及其他各种费用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以上费用不包含水费、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燃气费、公用水电分摊、宣传推广费等。
四、租金及费用的缴交
1.租金应按月结算,并支付至如下指定账户:
户名: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账号:80020000003466184
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通知或于每月第5日前向甲方缴交当月的租金。
3.乙方应向甲方缴纳的各项费用,均以实际支付到甲方指定的收款帐户或收款部门后,方可视为乙方已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缴纳,否则视为逾期缴纳。
五、配套设备设施
1.乙方所租用的商铺所在商业街配套有供水、供电、燃气、电视及电话接口,绿化、休闲健身后广场、停车场、洗手间等设备设施。
1.1供水量标准为:提供 管径的给水管。
1.2供电量标准为:提供 千瓦的用电负荷。
2.租赁场地的供水、供电、燃气、电视及电话接口均紧邻租赁场地的边缘。
2.1接口之后的水电、电视、电话设施敷设由乙方自行完成;燃气接口之后的设施由乙方与燃气单位协商敷设;需要开通电视、电话业务的,到甲方设立的管理处办理开通手续,开通费用由乙方交付。
3.水电费用的具体计量和收费按双方签订的《水电结算协议》。
4. 公共停车场地、后广场的使用应遵守物业管理公司的相关规定。
六、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义务提供乙方办理经营许可所需的各类证照及相关文件。
2.甲方有权依法制定有关治安、消防、卫生、水电使用、物业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3.甲方有权组织或指定任何物业管理公司对包括该商铺在内的东门商业街整体物业进行经营管理,物业管理公司的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该经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街之整体策划、推广、物业管理服务等一切事宜。
4.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