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鼎湖区公车改革处置车辆 第 三 场 拍 卖 会
肇庆市鼎湖公车改革处置车辆第三场拍卖会竞价须知
一、
(一) 委 托 方: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区旅游发展局、区机关事务局、区残联、区总工会、区审计局、区人防办、区人民法院、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卫计局、市环保局鼎湖分局、市城管综合执行局鼎湖分局、区地税局、永安镇人民政府、凤凰镇人民政府、莲花镇人民政府、沙浦镇人民政府、区共青团委、区人社局、区科工商务局、区安监局、广利街道办事处、组织部(老干部)、区国土资源局。
(二)
交易机构:肇庆市鼎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 拍卖机构:广东弘德益利拍卖有限公司、广东正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肇庆市拍卖行有限公司
(四) 拍卖标的:汽车76台标的车辆分拆拍卖,不含车牌,详见附件《肇庆市鼎湖区公车改革处置车辆第三场拍卖会标的车辆清单》)
(五) 项目编号:DH-CQ-ZCJY20160608001
(六) 拍卖(竞价)方式、时间、地点
拍卖(竞价)方式:由低往高竞价方式公开拍卖
拍卖(竞价)时间:
拍卖地点:鼎湖区实验中学,地址为:肇庆市鼎湖区坑口育龙路1号
二、
拍卖标的展示时间:2016年6月15-17日9时至17时。展示地点:鼎湖山停车场,地址为:肇庆市鼎湖区坑口罗隐路。
报名登记时间:2016年6月15-17日9时至17时(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三、
拍卖(竞价)须知:
(一)、交易保证金:竞买人须在
肇庆市鼎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的收付):
户名:肇庆市鼎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肇庆市鼎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账号:80020000008291832
在汇款备注栏请注明“公车拍卖保证金”。有关保证金不得由竞买人以外的第三人代付(签定授权委托书除外),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
(二)、竞买人须在
由于拍卖会场座位有限,出于安全考虑,如报名人数超过70人时,只允许竞买人本人进场。交易机构将于
参与拍卖会的竞买人均须在
(三)、同一竞买人缴纳保证金0.5万元可参与拍卖会全部标的的竞买,但最终只能成交一台车辆;缴纳保证金2万元可参与场拍卖会全部标的的竞买,最终成交标的的车辆无限额。
(四)、本次拍卖机构由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委托肇庆市鼎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招投标产生。
(五)、本次竞买标的的车辆每次的加价幅度:起拍价为10万元及以上的,每次加价幅度为2000元;起拍价为10万元以下的,每次加价幅度为1000元;拍卖师有权根据现场气氛调整加价幅度。
(六)、成交后,买受人必须在拍卖会当场签署《成交凭证》和《拍卖成交确认书》。
(七)、买受人必须在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交易价款(不含保证金)和佣金,否则视为违约。
1、交易价款通过转账方式划至肇庆市鼎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指定结算账户(参拍保证金自动转作履约保证金),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标的号+交易价款”。有关交易价款不得由买受人以外的第三人代付,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
肇庆市鼎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交易价款的收付):
户名:肇庆市鼎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肇庆市鼎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账号:80020000008291832
2、请买受人按如下规定向拍卖行支付佣金(肇庆市鼎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免收佣金)。买受人须将上述费用通过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标的号+佣金”。有关交易佣金不得由买受人以外的第三人代付,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
(1)其中标的1至标的63号段之间共63台车辆的买受人请将拍卖佣金按成交价的1%支付至广东弘德益利拍卖有限公司如下账户:
户名:广东弘德益利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潮州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2004024009124516485
(2)其中标的64至标的68号段之间共5台车辆的买受人请将拍卖佣金按成交价的1.5%支付至肇庆市拍卖行有限公司如下账户:
户名:肇庆市拍卖行有限公司
账号:2017002109022168151
开户银行名称: 肇庆市工商银行第一支行
(3)其中标的69号至标的76号段之间共8台车辆的买受人请将拍卖佣金按成交价的1%支付至广东正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如下账户:
户名:广东正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肇庆古塔支行
账号:44642001040002356
(八)、其他需要披露的须知事项:
1、本次拍卖中,标的车辆购买的保险项目及标准不同,最低由原车主单位(或委托方)确保买至交强险,无论车辆保险购买的情况如何,均按现状拍卖。敬请各竞买人认真做好尽职调查,成交后不得以此为由反悔。
2、标的车辆在办理交吉手续前,如有欠费或违章,由原车主单位(或委托方)承担。
3、买受人在支付了全部交易价款和佣金后,凭本人身份证(单位购买的须出具委托书)、成交价款和佣金的银行汇款凭证、《拍卖成交确认书》,在2016年6月22日至
4、车主单位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税票:
肇庆市鼎湖区公车改革处置车辆第三场拍卖车辆由原车主单位自行向当地国税、地税部门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税票等手续。
5、买受人交吉提车:买受人交吉提车:买受人必须在2016年6月22日至
6、买受人逾期未提车的,逾期之日起的停放费用由相关保管机构向买受人另行收取(逾期之日起不再负责保管)(军警牌照的车辆除外)。
(九)、办理过户手续。
1、如属定编车辆的,成交后由原车主单位到鼎湖区财政局办理解除定编手续,买受人予以协助,其中,军警牌照的车辆须原车主单位到省提取档案,军警牌照的车辆须原车主单位到省提取档案后方可提车。
2、买受人须凭交易中心出具的《交易鉴证书》、《公车拍卖交吉提车通知书》、拍卖机构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与原车主单位联系,参照附件的《车辆过户须知及流程》,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事宜,原车主单位提供协助,逾期过户责任自负。
(十)、相关税费支付的约定:
1、标的车辆在交吉前(指在办理提车手续前)的保管费、场地租赁费由委托方承担(肇庆市鼎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先代付);标的车辆在交吉后的保管费用、场地租赁费、提车费用以及提车后的一切法律责任(此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事故责任、违章责任、保管责任等)和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2、标的车辆交易税费按相关法律规定由原车主单位和买受人各自承担:其中,属于原车主单位拍卖车辆应支付的增值税、附加税、所得税由原车主单位支付;标的车辆在过户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税费和拍卖佣金均由买受人承担。
(十一)、违约认定及处罚约定:
1、当拍卖会现场拍卖标的车辆出现最高应价时,即视为已经成交,买受人如拒绝当场签订《成交凭证》、《拍卖成交确认书》,或虽然已经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但未在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后两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和佣金,即属违约。
2、买受人一旦违约,将按以下处理:
(1)、买受人已经支付的保证金、交易价款和佣金不予退还。
(2)、标的车辆收回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如成交价低于原成交价的差价,由该违约买受人支付;重新拍卖时,如成交价高于原成交价的差价,该违约买受人无权索取;
(3)、买受人一旦违约,即被禁止参与肇庆市鼎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任何批次的公车拍卖。
3、标的车辆过户的风险特别提示及约定:
特别提示:请非肇庆市户籍的竞买人注意:本期拍卖的公车属于第四阶段及以下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即国四及以下),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提前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粤环〔2015〕16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粤环〔2015〕28号)中的有关车辆转移登记的条款。
(1)非肇庆市户籍的竞买人,车辆竞拍成功后如需在肇庆登记入户的,需持有居住地址为肇庆市内的广东省居住证,地址需真实有效且在有效期内,方可办理车辆过户登记。
(2)非肇庆市户籍的竞买人,车辆竞拍成功后如需在外市登记入户的,竞买人须自行到车辆登记入户所在地的交警车管部门核实将要竞买的标的车辆是否允许过户;一旦竞买成功,无论车辆是否能过户,买受人均不得反悔,且买受人已支付的保证金和佣金均不予退还。
(十二)、其它详见广东信德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佛山市政凯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肇庆市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十三)、本公告所称竞买人是指已向肇庆市鼎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保证金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