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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拍卖行有限公司河砂拍卖公告

热度0票  浏览312次 时间:2016年6月27日 09:26

肇庆市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公告

受委托,我公司定于201674日上午1030分在肇庆市端州三路24号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307室拍卖厅公开拍卖存放在以下各地点的标的:5、端州区顺鸿建材购销部(顺鸿砂场)河砂3201.8 m3,起拍价¥240,135元。6、三榕沙场河砂3159.6 m3,起拍价¥236,970元。7、端州区志成河沙经营部(志成沙场)河砂2452.7 m3,起拍价¥183,953元。8、兴旺沙场河砂6829.5m3,起拍价¥512,213元。9、端州区伟坚建材商行(二塔砂场)河砂8311.5 m3,起拍价¥623,363元。10、睦岗沙场河砂2906 m3,起拍价¥217,950元。11、高要区南岸运达装卸码头(高要南岸运达砂场)河砂688.5m3,起拍价¥15,147元。12、高要区金渡镇邓坑货物装卸队河砂529.4m3,起拍价¥38,646元。13、金利恒盛砂石场河砂1044.3m3,起拍价¥76,234元。14、金利镇河金砂石场河砂3409m3,起拍价¥248,857元。15、肇庆粤港码头仓储有限公司河砂3494.6m3,起拍价¥255,106元。详情请登陆www.zqpmh.com。有意者请于7117时前把保证金划入指定账户并注明标的号+保证金,以到账为准,并请在拍卖会开始前携保证金汇款单和有效身份证明到拍卖会现场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展示时间:627-30日,展示地点:砂料存放所在地,联系电话:(0758229351613632291949黎生

         肇庆市拍卖行拍卖会竞买规则和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次拍卖会的竞买规则和注意事项。

一、   竞买登记手续

竞买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参加竞买者,须提供下列文件:

1、 个人:竞买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理竞买的除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

复印件外,还须提供代理竞买委托书(由竞买人本人在拍卖前到拍卖人处当面签署)。

2、 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不是法定代表人参加的还须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

复印件,并请携带公章到场。

3、 提供保证金缴纳凭证原件和复印件,未竞得者之保证金根据有关的流程审批后退还(不计息)。

4、 竞买人领取竞价号牌后,应妥善保管,不得将竞价号牌出借或交予他人使用,否则,竞买人须

对他人使用其竞价号牌竞买标的的行为承担全部的经济及法律责任。拍卖结束后,竞买人须将号牌

归还现场工作人员,否则每个赔偿工本费100元。

二、  标的展示

1、  拍卖人依标的物现状进行拍卖,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对标的物用任何方式(包括:文字、图片

、新闻载体等)所做的介绍、评价,仅供参考,委托人和拍卖人对标的物的品质、数量、瑕疵均不

作任何担保。竞买人应对标的物进行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物的资料及现状(包括瑕疵)后方可

参与竞买。

2、 竞买人在拍卖会上举牌应价即视作认可标的物的现状(包括瑕疵)及对本竞买规则、《拍卖资

料》中所有条款和要求的认可,并承担买受后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三、  拍卖会

1、  根据“自由竞价,价高者得”的原则,拍卖师将采取增价拍卖拍卖方式进行拍卖

2、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与拍卖人当场签署《现场成交凭证》和《拍卖成交确认书》;否则,将

被视为违约,其支付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

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可以宣布对该拍卖标的收回。

4、 在拍卖会前,如委托人要求对标的物停止拍卖的,拍卖人和委托人均不对竞买人作任何赔偿

或补偿。

四、  结算

1、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在拍卖前已支付的竞买保证金即转作拍卖成交价款的一部分(由拍卖人

划转给委托人),成交价款余须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支付至委托人指定账户。

2、  拍卖成交后,成交标的物的拍卖佣金和评估费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须在2个工作日内

拍卖人前述指定账户支付成交2.3%的佣金及向评估公司如下账户支付规定的评估费用:

(1)标的1至标的4、标的11至标的15的评估费支付至肇庆永正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

公司如下账户:

收款单位:肇庆永正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肇庆分行营业部

开户账号:4464 1001 0400 1900 5

(2)标的 5至标的10的评估费支付至肇庆永辉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如下账户:

收款单位:肇庆永辉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

开户账号:8002 0000 0017 24831

3、拍卖成交价、拍卖佣金及评估费均不因标的物数量、品质的偏差或变化而进行调整或变化。

4、买受人逾期不付清价款、佣金或评估费用者,即属违约,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保

证金不予退还。拍卖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将标的再行

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

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五、  标的物移交

1、 买受人付清成交价款、佣金和该标的物的评估费后的3个工作日内,凭相关支付凭证向委

托人办理交接申请,委托人将在标的物堆放现场按现状将标的物与买受人进行交接,标的物的

品质、数量均以现场交付清点为准,品质、数量如有偏差,成交金额、佣金及评估费均不作调

整,委托人和拍卖人也不作任何补偿或赔偿。

2、交接完成后,买受人须自行办理标的物的保管、搬运、清走等手续,所有费用均由买受人

自行承担。交接完成后,与标的物有关的所有风险、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3、 买受人逾期与委托人办理交接手续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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