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杰成型车间传一课部分区域租赁权拍卖公告
附件1:《厂房租赁合同》(范本)
厂房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租方):***(营业执照代码/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利共赢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代理物业出租给乙方经营使用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标的
1、甲方合法取得代理权限的位于肇庆市端州区站前西路肇杰鞋业有限公司内成型车间传一课部分区域,面积约500㎡(附件1平面图红色范围)。
2、甲方以双方签订本合同时该物业之现状出租。
二、声明、保证和承诺
甲方特此声明、保证和承诺:
1、甲方为该物业出租管理的代理人,在取得权属人和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有权出租该物业。
2、甲方出租该物业给乙方时,该物业未被任何法院查封。
3、甲方承认乙方系以甲方的以上声明、保证和承诺为前提条件,同意与甲方签订本合同。
乙方特此声明、保证和承诺:
4、乙方充分了解该物业之现状,并同意以该物业之现状承租。
5、乙方在不改变该物业资产主体结构和功能设施的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乙方承租该物业仅作为仓库使用,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情况下不得转租及改做他用。
6、乙方承认甲方系以乙方的以上声明、保证和承诺为前提条件,同意与乙方签订本合同。
双方以上声明、保证和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后将持续存在、全面有效。
三、租期、交付期限
1、租赁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六个月。
2、甲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三十 日内,交付该物业给乙方,具体交付日期以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盖章之日为准。交付指甲方将该物业转移给乙方合法占用。
四、租金和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同意该物业仓库按出租面积¥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算租金,每月场地租金共人民币 正(¥ 元)/月。
2、乙方须在每月 五 日前向甲方如下账户支付当月租金,账户名称:肇庆市金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设银行肇庆叠翠支行,账号:44001700042052500121 。除非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更改该账户的,否则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租金支付至任何其他账户。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自逾期之日起,乙方须按拖欠租金金额的 5‰ 按日支付违约金。
3、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的租金后,向乙方开具由当地税务部门认可的发票或有效收据。
4、租赁期间,因乙方使用该物业所产生的水、电、煤气、热能、通讯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保证金
1、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物业租赁合同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正(¥ 元) , 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向乙方开具收款收据。
2、本合同因履行期限届满而终止后,甲方在乙方腾退该物业并付清租期内乙方应付的各项租金、费用后七日内一次性无息退回上述保证金。甲方有权以此保证金抵偿乙方拖欠的租金、违约金及乙方欠缴的应缴费用,相抵后剩余部分退回乙方;如不足抵扣,不足部分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的七日内补足。
3、乙方不得以该保证金充抵应支付之租金。
4、本合同其他条款对保证金处理另有约定的,按照其他条款约定处理。
六、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享有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租金的权利。
2、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该物业给乙方经营使用。
3、甲方仅按照现状提供该物业水、电、消防等原有设施,如乙方需自行报建安装相关设施的,甲方仅作为产权方提供相应协助,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权利义务
4、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费用等一切费用。
5、乙方负责该物业电力线路及设备改造费用。
6、乙方有权对办公场所、设备设施、内外环境等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进行整改维修,但应按本合同约定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7、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物业及附属设施。租赁期内,乙方承担该物业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义务,并承担全部费用。乙方拒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的七日内付清。租赁期间,乙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保养责任,致使该物业及附属设施损坏或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8、租赁期间,乙方承租该物业须遵守国家和该物业所在地有关房屋、土地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9、租赁期间,乙方承租该物业须遵守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并签订《安全、消防管理协议》(附件四)和《安全防火责任书》(附件五),按相关协议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约定租赁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全部由承租方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甲方有权进入该物业进行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如甲方发现任何违规现象或者任何安全隐患、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做出相应整改,乙方应立即整改并承担费用;否则、由此造成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10、租赁期间,如乙方需对该物业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拆改变动、装饰、装修、添置新物等情况,下同),改造不得改变该物业主体结构,且改造之前必须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对该物业的改造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在该物业改造完成后七日内将改造图纸及改造费用支付单据复印一份交给甲方存档。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或者不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合同或者提前收回租赁物的,可视为违约,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作违约,如发生该违约行为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同时符合本合同第八条约定解除条件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自甲方向按照本合同乙方提供的地址向乙方发送解除通知书之日起合同终止履行,甲方收回该物业,没收合同保证金,且甲方无需退还乙方投入改造、维修等款项。
(1)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应按照拖欠租金数额日5‰ 的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符合第八条第一款第4项约定的解除条件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对外转租、转借、交换租赁物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
(3)乙方存在第八条第三款约定情形,经甲方书面通知整改后逾期拒绝整改或整改一次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
八、合同的解除及变更
(一)甲、乙双方同意,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未按时交付该物业,经乙方催告后七日内仍未交付的。
2、甲方交付该物业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整体或部分转租、转借、交换该物业的。
4、乙方连续或累计拖欠租金达公司二个月的或乙方欠缴应支付费用累
计壹万贰仟元整的。
5、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造该物业的。
6、乙方擅自改造该物业造成该物业主体结构受损的。
7、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解除合同条件符合的。
(二)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七天内无条件退出。
1、该物业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因政府需要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物业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3、该物业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4、该物业在租赁期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毁损、灭失的。
5、该物业由于肇庆市城市规划部门控规导致必须搬迁、拆迁的。
6、由于上述第1至第5项事项导致相关政府部门不允许乙方对该物业的水电消防等设施进行改造,从而导致乙方无法使用该物业的。
7、甲方或甲方与任何第三方联合对该物业进行开发改造的。
(三)甲、乙双方同意,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整改的,乙方逾期拒绝整改或整改一次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拒绝甲方对该物业进行检查的。
2、乙方利用该物业从事违法活动的。
3、甲方发现乙方违规现象或者安全隐患。
4、甲方发现乙方改造该物业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的。
5、乙方擅自改变该物业建筑结构规定用途的。
(四)上述解除合同通知均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之日生效。如另一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应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任何对合同的变更均应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确定。
九、合同终止后的处理
1、发生如下情况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方式的合同解除;
(2)双方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3)合同履行期限届满。
2、乙方应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七日内腾退该物业给甲方。逾期腾退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租金及按每天5‰的标准支付物业的占用费。乙方腾退该物业时应将自有动产、未形成该物业添附的其他物品搬走,逾期未搬走的则视为乙方放弃其所有权,甲方可自行处理,因处理相关物品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上述占用费和其他费用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的七日内付清。
3、本合同终止之后,乙方腾退该物业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应经甲方签收认可。
4、因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导致合同终止的,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无偿取得乙方自有动产、未形成该物业添附的其他物品之外的任何物品的所有权;但由于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约定的其他事由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则按照本合同其他约定处理。
5、乙方自行出资对该物业水电消防等设施进行改造所形成财产,本合同因履行期限届满导致合同终止之后,该水电消防等设施(包括乙方改造或添加部分)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作任何补偿,乙方不得拆除,否则须赔偿甲方损失;但由于本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的其他事由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则按照本合同其他约定处理。
6、发生本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第1、第2事项的,甲方如数退回乙方保证金,如果给乙方造成损失,尚应赔偿乙方损失。
7、如乙方因单方原因需解除本合同的、或发生本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第3至第7项事项的、或发生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所列事项的,视为乙方单方违约,甲方将不予退还乙方已交纳之保证金;同时乙方改造该物业而产生的乙方自有动产、未形成该物业添附的其他物品之外的任何物品均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需对乙方作出任何补偿。乙方自行出资对该物业水电消防等设施进行改造所形成财产也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需对乙方作出任何补偿。
8、发生本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第7项和第二款第1至第7项事项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在乙方腾退该物业并结清相关费用后,甲方无息全额退回乙方保证金;同时乙方改造该物业而产生的乙方自有动产、未形成该物业添附的其他物品之外的任何物品均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需对乙方作出任何补偿。乙方自行出资对该物业水电消防等设施进行改造所形成财产也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需对乙方作出任何补偿。
十、特别约定
1、由于该物业按照现状出租,如乙方需对该物业进行改造而拆除该物业的任何相应附属设施、附属物(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消防等设施、门窗、水泥、钢筋等)均应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乙方侵权,甲方可在发现之日起二个月内随时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拆除所得的任何废旧材料。甲方将不予退还乙方已交纳之保证金。对于乙方改造该物业而产生的乙方自有动产、未形成该物业添附的其他物品之外的任何物品、乙方自行出资对该物业水电消防等设施进行改造所形成财产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7项处理。
2、乙方装修期间,必须按照肇庆市、端州区及甲方的要求,将装修垃圾清除至指定场所。
3、由于在该物业的其他厂区尚有其他承租人或未出租部分物业,乙方在使用承租该物业时,必须按照甲方统一规定使用该物业的共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出入通道、公共厕所、停车位等),不得妨碍其他第三方正常使用。
4、如甲方发现乙方在租赁期存在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的,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改正,如乙方拒不改正或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任何改正的实际行动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将不予退还乙方已交纳之保证金。对于乙方改造该物业而产生的乙方自有动产、未形成该物业添附的其他物品之外的任何物品、乙方自行出资对该物业水电消防等设施进行改造所形成财产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7项处理。
5、本合同所称损失,包含一方聘请律师向另一方追究责任导致额外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司法鉴定费用等。
6、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补充签订的任何补充协议、安排,乙方都必须与甲方签订或甲方法定代表人或甲方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代表签订,而不得与任何甲方工作人员签订。
十一、送达地址
1.双方确认下列邮寄地址、收件人、电子邮箱、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等信息(以下统称送达地址)为对方、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发送各类纸质或电子数据通知、信函、法律文书(以下统称文书)的送达地址:
甲方送达地址:肇庆市端州区叠翠路安逸雅苑二楼
邮寄地址:肇庆市端州区叠翠路安逸雅苑二楼
收件人:张伟坤 电话号码:0758-2226009
电子邮箱: 传真号码:
乙方送达地址:
邮寄地址:
收件人: 电话号码:
电子邮箱: 传真号码:
2.上述送达地址持续适用于合同履行期间、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程序和特别程序)或仲裁阶段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送达各类法律文书。在合同履行期间,送达催收债务函等文书同样适用该送达地址。
3.如送达地址作出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书面告知对方,否则送达地址仍以本合同载明为准。
4.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应自行承担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十二、一般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先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叁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附件:
附件一、该物业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1 份)、平面图(复印件)等;
附件二、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三、乙方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四、《安全、消防管理协议》;
附件五、《安全防火责任书》
甲方(盖章):肇庆市金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