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宫商城临街七号商铺租赁权竞拍(已调价)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
3、乙方应于商铺租赁期满后一天内,将承租商铺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商铺应当保持商铺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商铺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其它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根据合同收取租金和其它应收费用;
(2)负责把供电线路铺设到各个商铺;
(3)负责聘用员工管理商城的公共用电、维护正常秩序、清洁卫生及自来水、开水供应等工作,确保较好的营商环境;
(4)负责协助居委做好商城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2、乙方的权利义务
(1)享有承租商铺的经营管理权;
(2)合同期内,必须在每月的十五日前向甲方交清当月应交纳的租金、电费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
(3)租赁期内,商铺的装修应事先向甲方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装修过程要遵守甲方的管理规定,装修后由甲方检验符合消防要求方可营业。商铺天花和墙面装饰必须用防火材料,装修布局必须符合消防要求。商铺内非靠墙且垂直于门面的货架等物件不得高于1.5米;
(4)不得点明香、蜡烛,不准明火照明;
(5)不得在商铺内蒸煮食物,不得使用较大分贝音响设备;
(6)商铺内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应急灯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前述设施不得遮挡;
(7)不得在商铺卷闸外装设任何构建物或在商铺以外的公共通道进行经营或做任何宣传张贴,货物摆放不得超出商铺使用范围,招牌或门柱不得悬挂商品。乙方如需张贴,经甲方同意可在甲方指定的宣传栏张贴与自身商铺相关的宣传;
(8)不得在商铺外公共天花底安装霓虹管及其它灯具;
(9)不得把垃圾、废物堆放在门口,拖把、拖桶不得挂靠在门口两侧;
(10)要按政府的有关规定招聘员工,上岗人员若是本市户口的需持身份证,如果是外地的流动人口需持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已婚育妇女服务证),并交甲方备存查(原件员工自带,铺位存复印件一份)。证件要按时年审、验证,已婚女工要按时查环查孕,并要无条件服从甲方计生管理人员的管理,如有违反,经教育警告仍不按计生要求办理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1)必须在每天早上10:00—晚上11:00开门经营,中途不得关门停业,晚上停止营业后必须关好卷闸门;
(12)乙方及所雇佣员工,如使用停车场停车须按规定交纳停车费给甲方;
(13)商铺内有一个化粪池维修口,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化粪池清理(一年一次左右),清理费用由甲方负责。
(14)从业人员的自行车、摩托车要申办停车卡统一停放在甲方规定的地点;
(15)依法经营,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营业执照要在指定位置张贴;
(16)遵守甲方商场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商铺, 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赔偿额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及1年的商铺租金。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商铺转租、转借、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商铺结构或损坏商铺;
(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商铺进行违法活动的;
(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第2款第(7)、(8)、(9)、(11)项规定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停电及罚款处理。乙方必须按每节3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上午(12点前)、下午(12:00-18:00)、晚上(18:00)各为一节),乙方需凭甲方财务开具的罚款收据方可要求甲方恢复供电;累计违约金超过保证金额的20%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无条件收回铺位,没收保证金。
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租金等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拖欠金额的0.65‰支付甲方违约金。逾期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商铺,没收保证金并有权停水停电,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本条第一款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4、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商铺。乙方如逾期交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日租金 3倍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的,没收全部保证金,甲方还有权以合适方式自行进入、单方接管商铺,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给甲方造成的其它损失。
5、乙方违反其它条款,经三次劝说仍不予纠正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
第十三条 免责条件
-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 因政府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商铺,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 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四条 双方关于通讯联系的约定
本合同约定的联系地址,是双方有效的联络地址。在租赁期间,甲方在乙方承租的本合同约定的商铺或者商铺门前合适位置张贴信函、通知,或者甲方联系人向本合同约定的乙方联系电话、微信号或者电子邮箱发送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或者发送微信,发出之时即视为已经有效送达乙方。双方更改地址、联系电话、微信号或者电子邮箱要在七天之内以书面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