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绥江石涧大浪洲可采区河砂拍卖公告
肇庆市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公告
受委托,我司定于2017年2月21日10时在肇庆市端州三路24号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307室拍卖厅公开拍卖广宁县绥江石涧大浪洲可采区河砂6万m3,起拍价¥294万元,竞买保证金¥30万元。竞买资格要求及相关资料请向我司索取或查询公司网站,有意者请于2月20日前携带相关资料到我司办理资格核验,经我司确认合资格的竞买人请于2月20日17时前把保证金划至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并请在拍卖会开始前携带保证金汇款单和有效身份证明到拍卖会场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标的展示时间:2月16-17日(请提前电话预约)。联系电话:(0758)2293516、13632291949。地址:叠翠南路安逸雅苑。网址:www.zqpmh.com。
特别提示:经我司确认合资格的竞买人,一旦交纳了竞买保证金,即视同愿意以标的起拍价接受标的及接受本次拍卖要求的所有条件,如拍卖会上因无人应价导致标的流拍的,意向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敬请注意风险。
2017年2月14日
肇庆市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会竞买须知和注意事项
标的名称:广宁县绥江石涧大浪洲可采区河砂6万m3
起拍价:¥294万元
保证金:¥30万元
特别提示:经拍卖人确认合资格的竞买人,一旦交纳竞买保证金,即视同愿意以标的起拍价接受标的及接受本次拍卖要求的所有条件,如拍卖会上因无人应价导致标的流拍的,意向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敬请注意风险。
一、标的基本情况:
1、广宁县绥江石涧大浪洲可采区河砂开采工程起点位于广宁县石涧镇马沙村路口对出河段下游100米处,终点距离炭步头往上游300米处,可采区长600米,平均宽100米,距离左右岸最小距离30米,遇河道拐弯或岸边有塌方位置离岸距离应适当增加,开采面积6万平方米,控制开采平均深度1米,控制河床开挖调高程为18.73米(珠基高程),年控制采砂量6万立方米。
2、本次广宁县绥江石涧大浪洲可采区河砂拍卖数量为 6万立方米。
3、标的物为一般河砂,是被江水淹没、自然沉积的物品,其组成的成分、品质等都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为此,委托人(转让方)及拍卖人均不承担因河砂品质、用途等方面的任何责任,其责任由买受人(受让方)自行承担。本次拍卖标的物按现状拍卖,所有披露的资料和信息仅供参考,竞买人应对标的物进行实地查看,详细了解标的物的资料及现状(包括瑕疵),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竞买人接受标的物的一切现状(包括瑕疵),并承担买受后的一切风险和责任,委托人、拍卖人均不对标的物瑕疵作任何担保。
二、竞买资格核验和竞买登记手续。
竞买人必须是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法人:
(1)具有销售河砂的经营业务范围(以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为准)。
(2)须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委托代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3)提供截止到报名日前七天的银行存款余额270万以上(含270万元)银行存款证明。
(4)竞买人须提交2013年以来没有违法采销河砂和无商业贿赂犯罪的保证书(如有隐瞒或失实,查实后转让方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和没收其竞买保证金;或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和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其赔偿转让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5)不接受自然人或联合体方式报名。
(6)该可采区的施工方不得参与本次标的的竞拍。
竞买人须在报名截止日前(2017年2月20日前)提交上述材料,并请提供原件备查,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三、拍卖会
(一)根据“自由竞价,价高者得”的原则,拍卖师将采取增价拍卖方式进行拍卖,竞价阶梯由拍卖师现场宣布,并有权根据现场情况随时调整。
(二)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与拍卖人当场签署《现场成交凭证》和《拍卖成交确认书》;否则,将被视为违约,其支付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可以宣布对该拍卖标的收回。
(四)在拍卖会前,如委托人要求对标的物停止拍卖的,拍卖人和委托人均不对竞买人作任何赔偿或补偿。
四、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委托人通知的时间、地点与委托人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五、拍卖成交价款的支付:
(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在拍卖前转入拍卖人的竞买保证金即自动转作履约保证金,由拍卖人转至委托人指定的账户(履约保证金不能作为拍卖成交价款)。
(2)拍卖成交价款分两期支付:第一期是成交价款的50%,须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天内支付;第二期是成交价款余款(即成交价款剩余的50%),须在委托人第一次向买受人发出接收拍卖标的物的通知或开出第一张“四联单”之日起30天内支付。成交价款直接划转到委托人如下指定账户(账户名称:肇庆市城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肇庆分行,账号:492492183018010028709)。委托人在收到价款并交付河砂后由委托人所属的肇庆市城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广宁分公司提供发票。
六、拍卖佣金:拍卖成交后,成交标的物的拍卖佣金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须在3个工作日内向拍卖人指定账户支付成交价2%的佣金。拍卖佣金不因实际交接资产数量的变化而变化,如实际交接资产数量不足,拍卖佣金不退还。
七、违约条款:买受人逾期不按要求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付清佣金、支付成交价款的,即属违约,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保证金不予退还。拍卖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将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八、河砂的交付:
(一) 河砂的交付形式。受让方在距离本可采区5公里范围内提供堆场,并在该堆场接收转让方河砂。交付期限按施工组织方案的施工计划(详见施工合同附件)进度交付。
(二)本采区的河砂施工期限和河砂接收期限均为不超过十二个月,受让方应配合施工方施工作业,必须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在收到转让方书面《接收河砂通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施工现场接收河砂,并满足委托人与招标委托的采砂施工单位签订的采砂施工合同(详见合同范本)约定的以下要求:河砂在距离广宁县绥江石涧大浪洲可采区5公里范围内堆场交付;同时,为保障该可采区的施工进度,乙方所提供的堆场必须具备储存2000立方米以上河砂容量的能力。否则,买受人将被视为违约。竞买人应充分考虑接收和销售能力,提请注意相关风险。如受让方未能如期接收河砂而造成的工期延误,需承担赔偿转让方、施工方的违约责任。提请注意相关风险。
(三)若买受人根据《资产交易合同》约定并按转让方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接收资产的数量不足6万立方米时,则由转让方按实际不足资产数量以立方米计算(即以不足立方米数量*成交单价计算)退回相应金额给买受人(不补偿利息和拍卖佣金)。买受人不得要求转让方另行增加采挖河砂数量或延长河砂交付期限或其他地方提供河砂。
(四)买受人自行承担接收河砂和堆场租金、管理等一切的费用和责任。
(五)委托人仅承担以下税、费,即资源税、增值税及附加、采砂涉及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堤围费和价格调节基金,买受人承担涉及河砂接收、运输、装卸、销售等责任及除以上委托人应付税、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税、费。
(六)双方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详见《资产交易合同》(范本备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