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三路46号肇庆市商业大厦物业租赁权和端州八路棠下村东南侧土地的租赁权拍卖公告
附件:标的一《租赁合同》范本
租
赁 合 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如下条款,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租赁物及用途
(一)租赁物范围
甲方同意将位于肇庆市建设三路46号肇庆市商业大厦第2-4层主楼房屋,建筑面积共3123㎡,其中:第2层942㎡,第3层1103㎡,第4层1078㎡,以及现行的供电、供水、消防、一座扶手电梯(不能使用)等配套设施物业出租给乙方(具体见附件一)。
(二)租赁物用途
乙方承租的租赁物不能用于经营幼儿园、餐饮及娱乐业。
(三)乙方已对租赁物有充分了解,愿意按租赁物的现状承租。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壹拾贰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及缴交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上述租赁物的租金第一至第二年 元/月(每月万 仟
元),从第三年起每二年的租金在上期租金的基础上递增3%,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
2、租金缴交方式为先交租后使用。乙方须在每月25日前将下月全部租金存入甲方指定账户,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每逾期一日,应每日向甲方支付2%的滞纳金。甲方收到租金后,10天内开具租赁发票给乙方。
3、甲方同意给予乙方装修免租期90天(计入租赁期内),即租金自 年 月 日起计收。但免租期限内的相关水电费、排污费、卫生费、治安费等其他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四、保证金
1、乙方须在签订本合同5天内向甲方交付保证金人民币肆拾万元(¥400000元),否则本合同无效。该保证金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之担保,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要求以该保证金抵扣其应付租金等款项,保证金不计利息。
2、乙方须在签订本合同5天内向甲方交付装修保证金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乙方按租赁物的使用要求装修完毕并投入使用,该保证金退回给乙方,装修保证金不计利息。
3、租赁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在乙方结清所有应交款项、办理租赁物移交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对有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以及无其他遗留问题的,甲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保证金给乙方。
五、各项税费、费用的缴纳和承担
1、水电费(含变损费)由乙方自行缴纳(甲、乙双方确认水表底数为 度,电表底数为 度,此度数以后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直至乙方退租之日)。
2、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依法纳税。租赁期间,有关部门对租赁场地收取的排污费、卫生费、治安费等有关税费由乙方支付,如有关部门直接从甲方或租赁物所有权人处按月收取的,则由乙方按月返还给甲方。
3、乙方使用租赁物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和缴纳(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
4、其他应缴纳的税费或费用,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六、租赁物的交付、交接、管理与返还
1、本合同生效后,由双方商定交接日期,双方应将物品、物资等清点交接完毕,并相应在移交附件清单造册,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2、到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时,乙方必须将所租赁的资产和各项原有的配套设施功能保持完好,如有损坏,乙方需照价赔偿或修理好,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3、在租赁期间,所有被租赁的资产的产权均属甲方所有。乙方对租赁的租赁物资产只有使用权,不能用于抵押和担保,并负有直接管理的义务和责任(包括设备的维修保养费用和负一层地下室的整体管理费用)。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发现违约及越权行为,甲方有权按合同的违约责任及相关条款规定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甲方有义务提供租赁物的资产权属等相关资料协助乙方办理工商登记等有关证件,但费用由乙方自负。
5、在租赁期间,乙方新增设备、对旧设备(包括供电、供水、消防、电梯等配套设施系统)进行技术改造及更换,以及对租赁物装修、维修、改建、扩建等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但事前必须向甲方书面申请,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6、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或提前解除合同的,乙方必须在终止或解除合同之日起10日内结清所有应付费用、返还租赁物,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租赁物的,乙方按上月租金的二倍向甲方支付月占用费(不足月的平均按天计算)。
7、租赁期届满或者合同提前解除时,乙方应将租赁物完好归还给甲方。乙方添附的装饰装修、扩建、改建及相关设施设备(含电梯、供电系统、供水系统、消防等设施设备)等不动产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损坏,否则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七、租赁物的装修及维修
1、甲方允许乙方按其经营需要,在不影响租赁物主体结构安全、外观、市容市貌的前提下,并保障周边人身、财产安全及其他租户的基本经营,自行设计装修及办理相关的报批手续。设计图纸和经相关部门批准同意的施工方案必须在装修之前提交甲方备案。
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租赁物受损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支付维修费用及赔偿相关损失。
3、租赁期间,乙方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保养责任并承担所有费用。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派人维修,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租赁期内,乙方要自行完善租赁物的消防设施和各种安全设施,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承担租赁物及生产经营的安全责任。甲方有权对租赁物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乙方应积极配合,如甲方发现乙方有违规现象或者各种安全隐患,有权要求乙方立即作出相应整改,乙方应立即整改。在租赁期间如发生消防、安全事故,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经甲、乙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2、租赁期满未能续租或合同提前终止的,乙方应当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将租赁物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乙方拒不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租赁期内确需中途退租,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乙方须缴清租金、应缴有关税费,乙方所交的保证金甲方不予退还,归甲方所有。
九、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立即无条件收回上述出租的场地,没收保证金,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租赁物整体或部分转租、转包、转借他人的;
2、乙方利用租赁物从事犯罪活动的;
3、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拖欠租金达壹个月的或累计拖欠租金达10万元整的;
4、拒绝甲方对租赁物进行合理的安全检查的;
5、如乙方造成租赁物一定程度的损坏,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
7、对租赁物使用存在违法违规现象或者因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存在安全隐患的,经相关执法部门书面通知后10日内未进行整改的;
8、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超过一个月的;
9、乙方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抵押和担保;
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整体大面积装修、改建或扩建;
1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动建筑主体结构的(如梁、柱、主力墙等)。
十、免责条件
当遇到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租赁物或其他财物损失的,双方均不需向对方赔偿。但属人为因素引发的事故,造成事故的一方必须承担所有经济以及法律责任。
十一、特别约定
1、该租赁物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和消防合格证,乙方必须取得消防合格证以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证照,并且符合环保、工商、规划、供电、供水等部门的相关规定,才能开始营业。
2、该租赁物现行的供电、供水、消防、电梯(不能使用)等配套设施,是商业大厦整幢楼(包括第5-13楼)整体使用,乙方承租后,如对租赁物及上述配套设施进行重新规划建设、更换,必须确保新的配套设施功能仍为商业大厦整幢楼整体使用。
3、乙方租赁的范围是商业大厦2-4层主楼的房屋,2-4层副楼的房屋属肇庆市商业幼儿园使用,副楼房屋装修期间需要使用到主楼的楼梯、通道出入时,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提供。2-4层副楼的消防走火通道乙方必须保证畅通。对整栋大楼的公共场地和公共设施,乙方使用时不得妨碍他人,不得设置障碍物。
4、租赁期内乙方必须遵纪守法、正当经营;必须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乙方因经营发生的一切纠纷与甲方无关。
5、为了保证租赁物的安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动建筑结构(如梁、柱、墙等)。乙方要自行完善租赁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和各种安全设施,整改所需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6、租赁期内乙方必须完善环保卫生达标措施,需投入的环保、卫生等设施,由乙方负责并支付一切费用。如出现噪音超标、环境污染等环保事件,全部由乙方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7、租赁期内乙方必须遵守各项劳动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按时发放员工工资,依规定缴交社保、医保和工伤保险等费用。乙方招聘使用的员工,需按计生部门要求负责管理,若出现违反计生政策或工伤事故等劳动纠纷,全部由乙方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8、租赁期内乙方必须对租赁物购买财产保险,所需费用由乙方支付。
9、乙方负责租赁期间租赁物内的人身、财产的安全。对于因在租赁物内发生的任何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斗殴、火灾、烟雾、水浸或任何物质的溢漏等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10、乙方应在租赁期届满或合同提前解除时,退还租赁物前30天内将自有动产、未形成该物业的添附的其他物品搬迁完毕,到期不搬迁则视为乙方放弃其所有权,甲方可自由处理,因处理相关物品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上述费用乙方须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乙方将自有动产、未形成该物业的添附的其他物品进行搬迁的,不得造成该物业毁损,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11、租赁期内,租赁物如因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征收、征用、拆迁、旧城改造等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政府征收、征用、拆迁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双方互不作赔偿、补偿,在乙方腾退该物业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结清相关费用后甲方将保证金无息退给乙方。相关添附物、自有动产以及未形成该物业添附的其他物品按照上述有关约定处理。有关的补偿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归双方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各自按照有关的规定向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计取,另一方负有协助义务。
12、租赁期满,如甲方继续出租的,应在租赁期届满日前3个月内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但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则视为乙方已放弃优先承租权。
13、任何一方如因其违约行为致使另一方通过司法途径追索的,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此而支出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律师服务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
十二、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向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甲方的通讯地址为:(如下),乙方的通讯地址为:(如下),任何一方向另一方以邮寄书面文件的,视为另一方已收到,如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的,必须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应承担不利之后果。
3、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和本合同规定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4、本合同自甲、乙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
附件一:租赁物平面图
附件二:配套设施交接清单(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肇庆市端州区
附件:标的二《租赁合同》范本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肇庆市啤酒厂(下称甲方)
承租方: (下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坐落在端州区端州八路棠下村东南侧土地(下称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使用面积为
乙方已对租赁物有充分了解,愿意按租赁物的现状承租。乙方使用租赁物进行经营活动时,必须依法依规经营,相关手续由乙方按政府及职能部门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完善报批手续,并报甲方备案。
第二条 该租赁物的租赁期限为三年(由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在租赁期内给予乙方15天的免租清理场地期限,即由 年 月 日起开始计租。
第三条
该租赁物第一年租金为每月¥
元,从第二年起每年租金以上年度租金为基数递增3%,即:
_____年__ 月___日至_____年__ 月___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元;
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元;
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元;
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元。
租金按月缴交,乙方须于每月10日前交纳当月租金;逾期交纳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每逾期一天,要支付2‰的违约金。
第四条 乙方须在签订本合同当天向甲方交付租赁押金¥___ 元。租赁合同期满后,乙方按规定完好地交回租赁物并结清所有费用时,甲方才能将租赁押金如数退还给乙方(不计息)。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或中途退租,租赁押金不予退还。
第五条 乙方承租的租赁物不能用于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如需变更,必须征求甲方同意后才可它用。
第六条 甲方对出租后的租赁物没有修缮的义务;租赁物的排污、排水渠道的清理及其它需要修缮、清理的项目均由乙方负责。
乙方在租赁物上搭建(构)筑物,须征得甲方同意后,才可以进行搭建、装修,但不得危及四邻,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卫生。
第七条 合同期内,甲方不得无故收回该土地的使用权,如果甲方因自身的需要而要收回,则需要双方协商赔偿乙方的投资损失,并双倍返还乙方的保证金。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满,乙方要在期满5天前结清租金、水电费等有关费用;乙方在租赁期满后5天内将上述场地完好地交回甲方。如乙方逾期不交回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第三年度的租金标准的三倍计算土地占用费至甲方收回土地之日止,且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租赁期内,租赁物的用电、用水设施由乙方自行安装;设施的安装费用及产生的水电费等费用(含变损费),由乙方自负。
3、政府有关部门对该租赁物所收取的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的土地使用税等),均由乙方承担,如需甲方垫支的,由甲方每月按垫支金额向乙方如数收回。
4、本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不能变更承租人。6个月后如需变更承租人的,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如中途需解除本租赁合同,须提前二个月通知甲方,甲方不退还租赁押金。
5、在租赁期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或政府行为征用或权属人整体处置拍卖租赁物时,本合同自然终止,乙方须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无条件将租赁物交还甲方,甲方退回乙方所交的租赁押金,双方均不违约,不需作任何赔偿和补偿。如征用单位有补偿计取的,属乙方投入的建(构)筑物的补偿归乙方所有。属土地及甲方原有建(构)筑物的补偿归甲方所有。
6、租赁期内,乙方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自行完善租赁物的消防设施和各种安全设施,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承担租赁物及生产经营的安全责任。甲方有权对租赁物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乙方应积极配合,如甲方发现乙方有违规现象或安全隐患,有权要求乙方立即作出相应整改,乙方应立即整改。租赁期内如发生消防、安全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乙方在租赁期内雇请的人员,要按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乙方必须遵纪守法经营,租赁期内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和民事纠纷与甲方无关。
8、租赁期满,如甲方继续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合同终止时,乙方在租赁物上所盖的建(构)筑物归甲方所有,增设的用电、用水等独立设施由乙方自行处理。
第九条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没收租赁押金,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租赁物整体或分割转租、转借、发包的;
2、利用租赁物进行违法违规活动,严重污染环境,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1个月以上的;
4、有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现象或安全隐患,不按甲方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整改的。
第十一条 一方违约,守约方为处理本合同项下的争议、纠纷、索赔等事宜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二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已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