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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文化宫蓝宫商城临街七号商铺竞租

热度0票  浏览365次 时间:2018年9月12日 16:42
 合同编号: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商铺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已充分了解该商铺的情况,并同意按现状承租。

第二条 商铺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商铺位于肇庆市天宁北路76号肇庆市工人文化宫蓝宫商城临街  七号  商铺。

2、出租商铺面积共  51  平方米(建筑面积)。

第三条 在签约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第四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商铺租赁期共  个月。自 2018       日起至           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商铺仅作为经营服装类、鞋包类、金银首饰、预包装食品、饮品等,要求无明火,无油烟煎炸污染等使用。乙方不得超出上述经营范围,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商铺,且不作任何补偿。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商铺,乙方应无条件如期交还。

第五条 租金
     该商铺月租金为(人民币)              (¥:       元)。

第六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租赁期间,商铺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

2、乙方交纳以下费用:

1)乙方应按时交纳电费(乙方用电量以乙方铺位电表读数加公共路灯、电表读数计算),电费按 1.08/度计算(含商城总表损耗,如以后市电价格有调整将作相应调整);

2)乙方如需要用水,经甲方书面同意,可独立安装水表,水费按市自来水公司定价计收;

3)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纳卫生、开水、治安等服务费用     元;

4)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商铺有关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5)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相当于三个月的月租金)人民币                分(¥:       元)和第一个月的月租金,合同期满,如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约定,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七条 商铺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商铺的使用安全。负责修复非乙方过错而发生的各商铺主体结构的缺陷,如因防水工程出现问题,造成乙方停业,则按停业天数适当给予减免租金,造成乙方货物淋湿、损毁的,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1000元。 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商铺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商铺卷闸从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甲方保修两年,保修期后的维修由乙方负责(甲方可提供维修队的联系电话)。
      乙方如改变商铺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商铺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1)依附于商铺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商铺的转租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转租、转让给他人经营。否则,视作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收回该商铺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商铺或所提供商铺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使用的;

2)甲方未尽商铺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使用的。

3、商铺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商铺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自转租、转借、转让承租商铺;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商铺结构,以及改变卡位布局,分隔卡位,设立小专柜分业进行经营,出租;

3)损坏承租商铺,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商铺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商铺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拖欠租金或管理费、其它各项费用一个月以上。

4、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5、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条 商铺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商铺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

3、乙方应于商铺租赁期满后一天内,将承租商铺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商铺应当保持商铺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商铺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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